注:购房地为长春市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汇缴状态;
3、具有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购房合同;
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
二、要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首付款收据;
5、经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买存量住房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所购住房更名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4]7号)、《关于受理省内异地贷款申请的通知》(长住金字[2015]24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