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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5 11:0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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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二、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三、调整次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四、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长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