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 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六) 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注:1、借款人应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缴存职工;2、借款人及配偶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他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最长不超过39年。
长春申请商转公贷款流程:
(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方式办理流程:
1、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2、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核实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3、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4、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主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注:借款申请人应在中心签署《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超过20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二)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方式办理流程:
1、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2、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3、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4、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5、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配合受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注: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与中心签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受托银行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