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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17 23:2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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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