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可做销户提取。
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
依照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为非长春市本地户口(长春市本地户口含德惠、榆树、农安、九台、双阳地区户口。月房租最高限额1000元/月)。
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夫妻月缴存基数合计在5000元以下),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