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长春市缴存职工可在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分中心柜面通兑办理,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应在缴存机构柜面办理;部分提取业务可通过长春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网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
二、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即时办结;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单位发起的实时联网核查未通过的,做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明确告知职工不予提取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明确告知职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批结论,需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三、提取业务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提取条件,并按规定提供提取材料,提取材料应为原件。提取材料分为基本材料、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其中,各项提取情形均须提供基本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指职工及其配偶)为单位提取时,应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涉及异地(指长春市区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以外地区,且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住房时,应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2、委托代办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二)婚姻证明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提取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涉及异地住房时提供)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
(三)业务证明材料(必须提供,特殊情况除外)职工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办理规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参考见下表)
注: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0431-12329
下载表格:《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下载地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网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