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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通告原文)

发布时间:2023-02-14 15:1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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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长住金管规字〔2022〕4号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不足

长住金管规字〔2022〕4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不足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阶段性调整长春城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以及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具体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

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

二、存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

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三、提高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

缴存职工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即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上述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