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应距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购买存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房龄不超过5年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20%。
★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
8、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