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按照“同城同政”原则,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如下调整:
自2020年10月15日起,在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10月12日
相关信息
职工购房需个人公积金账户满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以上,自申请贷款之日起向前推,连续、足额、按时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可以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确定需综合考量所购住房面积,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及存量房房龄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