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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回长春的隔离安排

发布时间:2023-02-18 05:2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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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境外进入(返回)我市人员,本人或亲属应提前1-2天向进入(返回)所在单位(企业)、社区(乡镇)如实报告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国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到报告单位要第-时间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一、境外进入(返回)我市人员,本人或亲属应提前1-2天向进入(返回)所在单位(企业)、社区(乡镇)如实报告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国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到报告单位要第-时间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做好专车接送,并直接送到集中隔离点或居家隔离。

二、境外进入(返回)我市人员到达后,应主动配合体温检测、证件查验,在集中隔离观察点或实施严格居家隔离14天。

三、境外进入(返回)人员出现发热或上呼吸道症状的,要立即联系所在社区(乡镇),由120专车转运至发热门诊进行诊治、留观。

四、本公告发布前已入境的人员,应立即向相关社区(乡镇)报告,采取隔离措施。各社区(乡镇)要加强监管,并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境外人员隔离期间费用说明

一、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境外返回人员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本人自理,收费标准由各地本着适中、个人可负担、不高于去年同期的原则,测算成本后予以公示。对确有困难人群,由属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认定符合条件者,可酌情减免费用。

二、境外返回人员确诊后的医疗费用

(一)对于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对于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

(三)对于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

(四)对于困难人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五)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三、集中隔离期间的人员转运、核酸检测、肺部CT检查等费用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安排免费转运,免费开展核酸检测和相关检查。

四、境外返回人员若有虚报信息,隐瞒病情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征信系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