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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户口迁入材料(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的)

发布时间:2023-08-06 00:17:20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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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长春户口迁入材料(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的)[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2]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复印件由组织或人社部门盖章确认有效)。[3] 我市接收单位证明。[4]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

长春户口迁入材料(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的)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复印件由组织或人社部门盖章确认有效)。

[3] 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10]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11]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随迁的,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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