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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22-12-12 03:2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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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近日,长春市将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26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排,降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

近日,长春市将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26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排,降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标准执行。

调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

参保单位以上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300%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在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80%、 100%、 110%、 12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