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聚集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办发〔2017〕50号),进一步做好留才、用才工作,不断增强人才对长春市建设做出贡献的获得感,现将2017年申报长春市高端人才年度奖励项目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材料
申报人须提交以下材料(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企业申报高端人才年度奖励项目情况报告;
(二)《长春市高端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人员汇总表》、《长春市高端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审批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 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护照、职称(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年度前一年新引进的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证明。
2. 申报人所在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申报人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需通过劳动备案);
3.申报人在长春市税务部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件(不含申报人奖励奖金、股权分红、绩效收入等)。
4.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单位)在市发布公告后,可组织本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填写《长春市高端人才年度奖励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工作原则上由企业(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人个申报。
(二)初审。申报企业应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及时向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城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城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单位)申报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复审。各城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单位)情况及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及奖励金额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并确定奖励名单。
(五)公示。确定后的奖励名单在长春日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最终确定的奖励名单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励金额拨付相关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人的个人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