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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4 11:4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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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

关于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发〔〕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58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