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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社保能享受什么待遇

发布时间:2023-06-07 11:40: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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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育险: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 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 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休假时间21天至42天;怀孕 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 ,休假

生育险:

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 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 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休假时间21天至42天;怀孕 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 ,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医疗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3.市直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时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已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助范围。

4.溃疡性结肠炎、房颤、克罗恩病、高脂血症、心内膜炎等已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每月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 300元 ,由统筹基金补助 60%,个人承担40%。

工伤险: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最多也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3.工伤医疗终结后有一次性发放待遇和定期发放待遇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7.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8.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失业险: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3.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