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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4 19:1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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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经过周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

《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经过周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1号),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购房融资需求问题提供政策支持。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9月12日起,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开户条件及要件

(1)开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但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等均可自愿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2)开户要件:①身份证原件;②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

四、开户步骤

(1)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灵活就业专区”自助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2)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开办公积金账户时预留的银行卡原件,自行选择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现场与银行签订公积金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具体网点名称及位置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五、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当于每月15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

注:每月1日至15日为公积金自动代扣代缴日,如未及时在签约银行卡中足额预留当月缴存额,导致当月无法缴存入账的,视为当月断缴,不可以补缴。

六、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七、账户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长春市公积金建制单位开立过缴存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单位账号:1194)延续使用。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到建制缴存单位入职的,需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封存,再转移到单位账户下接续缴存。

注: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在职职工身份发生转换的,必须封存账户后,办理个人账户系统内转移,否则无法正常缴存。

八、政策利好

(1)个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2)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