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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2023-07-16 01:50:10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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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1.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90%。2.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90%。

2.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住院起付部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

3.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1000元至6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6001元至10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