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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通知(时间+标准+待遇)

发布时间:2023-12-22 15:1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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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啦!一、办理时间度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二、缴费标准1.成年人、学生儿童个人缴纳390元(含10元照护险)2.长春市城乡特困人员个人仅需缴纳10元照护险。3.长春市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

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啦!

一、办理时间

度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1.成年人、学生儿童个人缴纳390元(含10元照护险)

2.长春市城乡特困人员个人仅需缴纳10元照护险。

3.长春市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因病纳入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50元参保资助,参保资助在缴费时体现,个人仅缴纳240元(含10元照护险)。此外,以上人群由我市各级财政给予每人140元参保补助,我市各级财政补助按照“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执行,在缴费时不体现。

三、参保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我市在校学生;

3.持有我市居住证,长期在我市居住,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

四、参保渠道

(一)参保地点

1.符合我市参保条件的非就业城乡居民可携带参保材料到户口(或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我市在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参保材料

1.本地户籍居民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本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原件;

3.非就业的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4.非就业的外籍人员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5.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五、缴费方式

1.医保电子凭证缴费:参保人员可登录“吉事办”,在首页“我的证照”点击“医保电子凭证”选择“医保缴费”,根据相应指引进行操作,足不出户即可轻松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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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信小程序:微信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或扫描缴费二维码,按提示操作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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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宝小程序缴费:点击“市民中心”,点击右下角“办事大厅”,选择“税务”,选择“吉林税务社保缴费”,或扫描缴费二维码,按提示操作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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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窗口缴费:可选择到就近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吉林农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窗口缴费。

5.办税服务厅、“一厅联办”窗口缴费:缴费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税务大厅或“一厅联办”窗口办理缴费业务。

六、待遇享受期

(一)普通人群

在集中预缴期内预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设有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以日为单位,缴费成功次日起计算。

(二)特殊人群

1.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9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在集中预缴期内出生或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可选择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同时再预缴居民医保费,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到12月31日;如仅预缴居民医保费,待遇从1月1日起享受到12月31日。

2.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其他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保身份转换人群

对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90日等待期,等待期以日为单位,从缴费成功次日起计算。

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支付限额以下合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50%。

(二)门诊慢性病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19种门诊慢性病和病种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比例为60%。罹患多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在原最高额度基础上增加480 元。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不能突破6500元。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序号病种编码病种名称基金支付限额(实付金额)备注1M01600糖尿病14402M0170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1403M03802风湿性心脏病10804M03900高血压10805M04100肺源性心脏病10806M04301慢性心力衰竭12607M04401心房颤动10808M04600冠心病18009M04803脑血管病后遗症10M05100慢性支气管炎96011M0530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14012M05400支气管哮喘108013M05900慢性胃炎10M06000克罗恩病96015M06300慢性胆囊炎16M06501溃疡性结肠炎96017M07000痛风114018M07601慢性肾盂肾炎13M07603慢性肾小球肾炎1500

(三)门诊特殊疾病。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51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门诊特殊疾病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序号

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

备注

1

M00100

结核

2

M00200

病毒性肝炎

3

M00300

艾滋病

4

M00401

布鲁氏菌病

5

M00402

血吸虫病

6

M00404

手足口病

7

M00405

囊虫病

8

M00500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9

M0090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0

M0110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1

M01200

血友病

12

M01301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3

M01800

苯丙酮尿症

14

M01904

肝豆状核变性

15

M01913

克山病

16

M0

精神病

17

M02300

帕金森病

18

M02500

癫痫

19

M02601

脑瘫

20

M03200

重症肌无力

21

M03801

风湿性关节炎

22

M06200

肝硬化

23

M06700

银屑病

24

M06900

类风湿性关节炎

25

M0710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6

M07200

强直性脊柱炎

27

M07700

肾病综合征

28

M07801

透析

29

M08101

子宫内膜异位症

限内分泌治疗

30

M08104

外阴白斑

31

M08301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2

M08302

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

33

M08303

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34

M08304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35

M08305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36

M08306

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7

M08311

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

38

M08312

肠移植抗排异治疗

39

M08313

角膜移植抗排异治疗

40

M08314

胰腺移植抗排异治疗

41

M08403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状态

42

M08405

具有其他心脏瓣膜置换

43

M08700

痔疮

限门诊手术治疗

44

M08800

大骨节病

45

M10000

结肠息肉

限内镜治疗

46

M10001

胃息肉

限内镜治疗

47

M10002

直肠息肉

限内镜治疗

48

M10500

白癜风

49

M10600

肾输尿管结石

限体外冲击波碎石

50

M02207

儿童孤独症

51

M07109

黏膜皮肤淋巴结综合征(川崎病)

(四)门诊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乡居民,年度内意外伤害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80%。

(五)普通住院

居民医保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市级)、三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1200元;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70%~80%、60%~70%、55%~65%;居民基本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居民医保住院年度起付标准为5000元(学生儿童、低保对象为2500元),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年度起付标准后再次入院,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六)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元以上0-1万元部分,补偿60%;1万元-10万元部分,补偿7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

(七)城乡居民医保生育补贴

城乡居民医保生育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照定额标准支付:正常产定额支付标准为2250元~2450元;正常产伴侧切定额支付标准为2350元~2550元;剖宫产定额结算标准为2750元~295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定额结算标准为2850元~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