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落户
婚生婴儿落户按照随父或随母自愿原则申报户口,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结婚证(户口簿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予提供),到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非婚生育婴儿原则上随母登记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到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母亲出走、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只能随父落户的,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户口簿,到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六岁以内(不含)申报出生落户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出生超过六岁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分局审批办理落户。
2、夫妻投靠落户
办理夫妻投靠户口不受年龄和婚龄的限制,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投靠方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分局审批办理。
3、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原户口演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双方户口簿及投靠方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电请,报区分局审批办理。
4、子女投靠父母法定婚龄以下的子女投靠父母的
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以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的凭法院判决书或抚养权归属材料、投靠双方的户口簿、投靠方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分局审批办理。
5、购房落户
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或购房发票(收据)、户口簿、身份证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入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的,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迁移手续。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分局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6、招工落户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即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企业招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凭毕业证或技术技能证书、单位介绍信、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到民营企业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民营企业普通职工凭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到民营企业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上述人员在办理本人落户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办理落户时,应同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