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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2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25 23:44: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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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调整和确定范围(一)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三)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本通知执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二、调整和确

一、调整和确定范围

(一)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三)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本通知执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二、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0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9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84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90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14元。

(四)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每月240元,二级伤残每月230元,三级伤残每月220元,四级伤残每月210元,五级伤残每月160元,六级伤残每月150元,七级伤残每月110元,八级伤残每月100元,九级伤残每月90元,十级伤残每月8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6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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